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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税务总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具体措施和新政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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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要求,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明确了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具体落地措施。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 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2.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今后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只要达到一、二类管理类别标准,就能尽快调整管理类别,提高其退税效率。
    3.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调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工作日内完成。此次标准调整后,尽管调整户数较多,但为尽快完成调整工作,进而加快退税进度,《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部署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管理工作,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均已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并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此外,为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化解代办退税风险,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针对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企业收齐单证到申报退税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申报退税问题,《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
     此外,为减少出口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造成的损失,《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新政变化要点
  主要政策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变化要点:
  一、对出口退税企业的退税分类评定次数及分类条件作了调整
  1、取消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九条所规定的退税分类等级每年评定一次的规定
    原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对出口退税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每年评定一次,为每年4月份纳税信用类别评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分类等级评定。为了能够加快退税进度(目前看是通过调高退税分类等级来加快了,因为一类、二类企业退税快),48号公告把该每年评定一次的规定改为每年不限次数进行评定,即低一级的分类企业达到高一等级的分类条件时就会及时对退税类别进行调整。
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退税类别为四类的(被错误评定的除外),还是每年评定一次(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四条规定:四类出口财税通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2、本次退税分类等级由低到高调整的调整时限缩短了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对于因各类分类等级发生变化而达到高一级分类条件的或者因原退税分类评定错误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重新评定,主管税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48号新政在此基础上,对于满足48号新政因调整了一类生产企业的分类等级条件而达到可以升为一类的生产企业(原二类生产企业)和因调整了二类分类等级条件可以升级为二类的所有出口企业(原三类企业),在达到条件(生产企业申请为一类的15个工作日内)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调整。
注意:复评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仅指本次满足条件需要调整为一类的生产企业及需要调整为二类的所有出口企业。对于那些正常因其他分类等级调整而满足上调一级或者因原评定错误造成的需要重新评定的,还是按20个工作日内处理。
  3、退税分类条件发生了变化
    48号新政对于46号公告所规定的一类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三类出口企业的条件做了调整:
把一类生产企业原条件之一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的一类生产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  把三类出口企业的原条件之一的“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去掉了,即如果出口企业上年度累计6个月未申报退税的只要符合一类或二类的评定标准的,不再划归为三类。调整后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条件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年4月份对新办企业、评定年度无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及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评定为M级纳税人。对M级出口企业也评定为三类)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四)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退税无纸化全地区推行
    退税无纸化是指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审批退税的主管税局在受理退税申报时,对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对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退税无纸化是2015年5月开始在11个省市试点,2016年2月开始在全国试点(各地税局选择试点区域),2017年又发文进一步推行无纸化。
    本次48号新政要求实行全国全区域无纸化操作,即各地不再选取区域试点,且对退税分类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行全面无纸化;对三类企业继续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对四类企业不实行无纸化
 三、进一步支持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
    2017年发布的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综服企业可以为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并为其代办退税。但政策发布后,从实务操作中看,很多税局对这个代办退税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税局告诉企业“自己做了退(免)税备案的就不能做代办退税了”,还有的不为综服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等等。本次48号新政进一步鼓励代办退税业务。
    同时要求税务机关要参与到综服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建设中,要指导综服企业建立风险控制制度,以此防范代办退税风险。现在市场上有很多专门开发针对综服企业风险管控管理系统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可能是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