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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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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韵达:向子公司韵达货运增资15亿元
  韵达股份于9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向全资子公司韵达货运进行增资,通过韵达货运或韵达货运向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继续增资的方式,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续支出。
  根据韵达披露,此前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7名非公开发行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8,495,43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15,193,660.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2,909,901.36元(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4,374,594.0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2,283,759.14元。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推进,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需求,其拟将募集资金15亿元以增资方式投入韵达货运,通过韵达货运或韵达货运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等形式投入项目建设,其中,人民币146,633.7522万元计入韵达货运资本公积金,人民币3,366.2478万元认缴韵达货运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韵达货运注册资本将增至13,366.2478万元,仍为其全资子公司,韵达货运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