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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14年10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
海关对于AEO认证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和益处:
快速通关,降低转运时间和仓储费用1. 减少货物放行的数据项;
2. 加快货物的放行;
3. 货物安全查验的最小化;
4. 在查验环节优先使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
5. 适当减少守法良好的AEO企业的费用;
6. 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海关办公时间。
1. 在AEO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将它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给其它认证经营者;
2. 接受《框架》的国家列表;
3. 公认的安全标准和最佳经验做法列表。
1. 在安全级别特殊时期,海关给予优先待遇;
2. 边境或口岸关闭或重新开放后的优先通关措施;
3. 危险事件发生后优先向受侵害的国家出口。
1. 采用以账户为基础的集中通关手续,而不是逐票通关;
2. 简化后续稽查手续;
3. 允许自我稽查或减少海关稽查;
4. 对到港后及结关后货物调查的快速处理程序;
5. 在估征违约金或行政处罚程序中可减轻处罚,瞒骗行为出外;
6. 增加货物进出口的无纸通关;
7. 海关优先答复裁定请求;
8. 允许异地报关;
9. 在海关开始行政处罚程序前,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瞒骗除外;
10. 对未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对其另外处以罚金或估征违约金,只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