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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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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初起,得尔达下属子公司园区报关混合所有制改造相关工作已全面开展,由于得尔达及园区报关100%国资控股的企业性质,在混改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一些针对性的问题,考虑到得尔达集团未来发展战略及现阶段混改工作需求,我部结合现行政策内容,学习积累了部分常见问题及相关解读。
  1.关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
  关于发行人是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在审核过程中该如何掌握,对于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程序明显瑕疵的,需取得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具的确认意见。如果不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不存在明显程序瑕疵的,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由有权部门做出法律依据,且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等。对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应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

  2.关于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理论上法律问题都是自然月,会计问题都是会计年度,(一般情况下主板为36个月,创业板为三个会计年度。)从实践来看,基本已无36个月申报材料的。

  3.关于工会持股
  对于拟申报IPO企业的股东存在多个层级,个别直接或间接股东中包括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应当如何区分情况考虑,哪些情况需要清理以符合发行条件。首先,发行人直接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形。其次,发行人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应充分披露。另外,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的情况,应充分披露。

  4.关于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要求
  对于发行人在申报前或申报后引入新股东的情况,在核查、信息披露、股份锁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引入的股东。申报后在审期间,不得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形式引入新的股东。股权变动不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引入新股东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引入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