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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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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产生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度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受惠国)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制度,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给予进口关税减免。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又称Form A证书),由受惠国的授权机构根据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是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给惠国关税优惠的官方证明文件。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

  二、普惠制的发展
  50年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普惠制的给惠产品范围、优惠幅度、原产地规则即优惠数量限制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多边和双边磋商,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自普惠制实施以来,世界上约有170余个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的优惠。他们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加速国民经济增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今生”——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最新变化
  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是由发达国家单方面制定和实施,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出口货物竞争力不断增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不断增多,当前普惠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减弱,部分发达国家收紧甚至取消了我国的普惠制待遇。我国出口货物已不能凭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因此,我国对相关国家逐步停止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014年7月1日起,不再对输瑞士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019年4月1日起,不再对输日本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对输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登士敦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建议,对于出口至欧盟成员国、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列支登士敦、日本的货物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原普惠制给惠国已与我国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输以上国家的货物可按协定规定申领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输挪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货物可继续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表示,普惠制不是永恒的。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发达国家必然会取消对其的普惠制安排。我国从多国普惠制“毕业”,也证明了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具备一定的竞争力。“毕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意味着一种“成熟”。

  四、企业应如何应对
  企业应与国外客户确认相关情况,如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合理利用“停惠”前申报时间,有序申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同时做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核销工作。及时了解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规则,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对清单内出口货物进行成本核算,提前做好市场规划。同时,企业应用好、用对原产地证书,充分利用我国自贸区建设成果,将产品出口到与我国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甚至享受零关税待遇。